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六條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發生爭議時,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此外,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還包括(-)清理遺產並對遺產進行盤點;(二)向繼承人申報繼承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根據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六)實施與房地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