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繼承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