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通知施工單位整改並重新申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未組織竣工驗收即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3、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按照合格項目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