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壹因利用職業上的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反職業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再犯的需要,可以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