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壹)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談話或者詢問時,未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行蹤的;
(四)未如實填寫個人檔案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入黨前隱瞞嚴重錯誤的,壹般應除名;入黨後表現良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