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壹享有作品發表權,就有權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享有作品使用權並獲得報酬,即通過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允許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從中獲得報酬的權利。第二十三條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從上述規定中,不難得出結論,在報紙上發表作品是作者與報紙發行人之間關於許可行使作品著作權的法律關系。對於作者而言,投稿著作權是行使作品的發表權,並授權報紙的出版者行使作品的使用權,即以可以發表(包括復制、發行)的方式使用作品;對於報紙出版商來說,是基於著作權人的授權,在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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