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訴訟時效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或者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終止之日起計算。”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起訴期限為兩年;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無權管理超過兩年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於連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