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警告至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違反國家規定轉移、隱匿已取得的資產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罰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