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強制性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壹的定義,但是地方政府有明確的規定。壹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相關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築主要包括:(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修建的建築物;(4)臨時建築建設期滿後未拆除成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