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違法建築的認定屬於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範圍。判斷建築物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必須由房屋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而拆遷人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無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