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私有財產的違法建築包括建築材料和建築物內的物品。當事人違法建設的法律責任不涉及其合法私有財產,建築物內的建築材料和物品屬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強制拆除過程中對當事人私有財產造成明顯不合理或者過度損壞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其合理價值和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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