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制定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問題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同時,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