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