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十六條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安全,創造良好的生存發展條件和穩定的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國家加強軍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適應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的軍隊;貫徹積極防禦的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