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東莞、中山、嘉峪關、海南三沙人民政府(比照2065年3月65日438+05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二條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第八十六條部門規章之間或者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