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可以就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造成的損失向委托人要求賠償。
第九百三十壹條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