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由當事人住所地或者法律行為、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及房地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托、聲明中涉及房地產轉讓的除外。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二條: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的當事人委托他人申辦涉及繼承、財產權益處分、人身關系變更等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經其居住地的公證處公證或經司法部指定的機構或人員認證。居住在境外的當事人委托他人申辦前款規定的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住所地公證機關(機構)和我駐外使館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