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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最新乙肝法規

關於乙型肝炎的法律法規:

1,接觸直接食品;

2.占用公共場所直接服務顧客;

3、飲水、飲食、整容、養護等職業;

4、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

經醫學鑒定的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在未治愈或疑似感染前,不得從事上述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能夠得到幫助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不得以人員為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的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在未治愈或者疑似感染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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