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第18條第三項自去年8月1日起實施: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絡遊戲用戶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獲取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
第19條第2項: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目的不得為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