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釣魚執法涉嫌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罪。根據法律規定,司法人員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強迫證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調查取證;暫時扣留的物品不收取保管費。確保執法手段的合法性、正當性,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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