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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大隊與派出所的區別

法律分析:1。治安大隊是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肇事者進行行政處罰,而必須以公安機關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2、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出單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違法行為實施500元以下的行政罰款;500元以上的罰款、拘留,必須以公安機關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3.治安大隊是公安部門為維護社會穩定、地方平安、居民平安、社會動態、戶籍管理、戶籍審批、人口統計而成立的專業隊伍。治安大隊壹般由公安局主要領導直接分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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