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聯條例》是壹份法律文件,它規定美國的國號是美利堅合眾國,國家制度是邦聯制度。註意,根據《邦聯條例》最後壹條“邦聯永存”的描述,該條例至今沒有失效。雖然後來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實際上取代了《邦聯條例》,但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並沒有對《邦聯條例》的合法性做出否定的描述。各州批準使用美國憲法,只批準文件生效,但未能在法律上正式否定邦聯條例。《邦聯條例》第13條賦予各州修改權,不適用於《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已經取代《邦聯條例》本身的事實。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生效後,美國引用這壹文件,將邦聯制改為聯邦制。但由於邦聯條例並未失效,邦聯條例仍然在理論上確立了美國的邦聯國家地位,從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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