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發起人負責公司的籌建,尤其是資金的募集和管理,容易出現道德風險。但股份公司的設立本身就存在因認繳不足而導致公司無法成立的風險,發起人還要承擔向認繳人和其他債權人返還股份和清償債務的責任。即使公司成立,也可能因發起人在發起過程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起人需要對公司承擔責任。
至於必須有兩個以上發起人,可以起到壹定的制衡作用,在壹定程度上防止損害認股人、債權人和公司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