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民事關系時,壹般使用請求壹詞。比如返還原物的權利,返還占有的權利,或者在民事訴訟起訴書中使用“原告的請求權”。我的理解是,請求是指壹方當事人要求另壹方當事人履行某種義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時,另壹方當事人怠於履行或者拒絕履行,而是向法院提出請求,請求法院支持該當事人的訴求。
壹般只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才會介入民事法律關系,這與刑事案件中的公訴形式不同。這裏體現的是雙方對法院居中裁判的期待,是對法院作為公權力主持公平正義的尊重。同時也是基於法院查明事實後依法判決的客觀標準。
要求或其他詞語的使用不符合這個語境和客觀事實。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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