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復仇的故事層出不窮。最著名的比如伍子胥,因為父親和哥哥被楚平王冤殺,逃到吳國,刻意為吳國練兵,最後指揮吳國軍隊入侵楚國。雖然那時候楚平王已經死了,但伍子胥還是把楚平王的屍體挖了出來,鞭打屍體以示報復。直到戰國時期,復仇仍是社會普遍現象。孟子曾經說過,如果他殺了他的父親,他的父親最終也會被殺。殺死自己兄弟的人,最終也會被別人殺死。可見當時社會復仇之風盛行。壹般認為,提出復仇三原則的儒家經典,其實寫於春秋戰國的亂世,或許還留下了當時法律的痕跡。
允許血親復仇也是很多古文明的特征。古代西亞、歐洲等地的法律都有類似的內容。最典型的表述就是《舊約》中記載的古希伯來人的法律原則:“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印還烙印,以傷害還傷害,以毆打還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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