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二十七條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化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將信托財產恢復原狀;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或者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約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並按照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