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常見的小區管理模式,小區樓下的商鋪被認為是業主的壹部分。店鋪不僅是特定經營者或租戶所有,也是全體業主所有。根據《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壹個小區內,臨街門店往往被視為物業服務管理範圍的壹部分,由物業服務人員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