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之所以主觀上更傾向於和解而不是量刑,是因為調解不僅節省了人力物力,而且統壹了雙方的共識,更有利於雙方矛盾沖突的解決。庭審有很強的公信力,但是庭審太麻煩,壹般案件會持續很久,更復雜。還有就是雙方都覺得自己合理,對方的理由不合理。不管判斷正確與否,人們都會拒絕接受。
和解意味著解決爭端,重歸於好。今天的法律意味著當事人同意相互讓步,而不需要通過法院來終止糾紛或防止糾紛的發生。在法律上,是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終結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妥協或協議;它還指當事人在自願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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