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財產保全、查封不動產需要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不動產價值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底價,委托拍賣公司對不動產進行拍賣,拍賣完成後,法院作出確認拍賣結果法律效力的裁定,以不動產拍賣所得的實際價款清償被申請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