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個人集資建房實際上屬於壹種親戚朋友同事之間的自利性合作建房,其目的非常明確,合作人員相對固定,操作簡單。不向集資者支付壹分錢利息,也不向不確定對象集資,怎麽可能和非法集資有關?雖然集資是必不可少的,但只是合作建房過程中土地使用權和原材料的支付需要。在這個過程中,資金的具體操作也有了明確的規定:集資人的資金全部在壹家銀行,只有合作建房、銀行、開發商、地塊所在村委會的代表都在,才能對這筆資金行使控制權。可見,這次集資不是另壹次集資,只是以集資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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