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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美國還有綠化和保護樹木的法律?

18世紀20年代,世界各國普遍重視森林立法,美國是最早制定綠化和保護樹木法律的國家之壹。早在1891,美國國會就頒布了《森林保護區條例》,標誌著美國森林管理法制化的開始。1897年,國民議會通過了系統管理法*。1960《森林多用途可持續生產條例》通過,標誌著美國森林經營理念從木材生產向經濟、生態、社會多效益利用轉變。1969年通過《國家環境保護法》,1974年通過《森林草原再生資源規劃法》,1976年通過《國有森林管理法》,1978年通過《林業救助法》,1990年通過。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對美國森林資源的管理和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任何人,包括任何美國公民,或任何組織,都不允許砍伐國家森林中的壹棵樹或壹草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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