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據此,在我國,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對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承擔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上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八種以上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罪行負全部刑事責任,我國未成年犯關押在少年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