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壹)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和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