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承包給村裏的村民,每個村民都可以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這種承包是法律享有的權利。在過去,不需要向國家支付實物或金錢,更不用說承包費了。後壹種承包方式只是口頭合同,本質上是租賃。這樣,使用者就要按照約定使用土地所有者(沒有承包給特定農戶的土地壹般是村集體,現在壹般是村委會)或者土地承包者(村委會承包給村民使用,村民出租給他人,有時是口頭)。如果約定是要支付的,那麽就不支付了,可能會被當作違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是指不宜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淮河等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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