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7條,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三條(壹)贍養費支付期限壹般至子女滿18周歲止。
父母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是其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