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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公司法是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的結合?

公司法有很多特點,為什麽要單獨突出這個特點?因為新公司法的壹大特點是賦予股東很大的起草公司章程的自主權,所以很好地理解公司法的這壹特點,對於搞清楚法律授權在公司章程中能起到什麽作用,有著重要的意義。

其實這兩個概念是可以翻譯成意思的。強制性規範是指法律規定的,不能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而改變的。任意性規範實際上是法律授權的規定,可以由當事方改變或修改。客觀地說,公司法中的條款大部分是強制性規範,雖然很少有任意性規範,但其作用是絕對不能忽視的。

公司法中任意條款的典型表現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還有壹個問題,就是沒有這種字眼的條款都是強制性的嗎?這個問題的答案關系到以下問題的答案,如“公司章程是否可以改變《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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