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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我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最後壹頁寫的是到發證司法機關備案?

根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審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退回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資格。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授予資格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提交司法部審核發證。對不符合授予資格條件的,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並報司法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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