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地(市)司法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審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退回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資格。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授予資格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提交司法部審核發證。對不符合授予資格條件的,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並報司法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