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意見明確規定,公職律師是按照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的黨政機關公職人員。
事業單位人員,非黨政機關公職人員,不能報考“公職律師”。
中央意見對事業單位設立法律顧問的政策有四點解釋。
中央意見明確提出,事業單位要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申請條件: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後,擬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備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實施時間視實施進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