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
3、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本法第十八條委托處罰的規定。
撤銷行政處罰的條件是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有瑕疵,壹個合法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主體、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三個要件。如果任何行政行為在壹個或幾個方面有缺陷,它就是可撤銷的。不當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的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平、與現行政策不符、不合時宜、與相關良好習慣不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實施行政處罰的請求。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依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