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類推適用是1979刑法設立的壹項刑事制度,目的是為了懲罰法律沒有預料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1979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參照本法分則中最相近的規定定罪量刑,但是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1997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從而確立了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制度在我國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