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傾覆或者損壞,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