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刑事判決執行財產判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公安機關對依法可能判處財產判決的刑事案件,除查封、扣押、凍結外,可以對當地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和財產清單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當進行審查,並將上述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對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