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並盡可能在公路壹側進行建設: (壹)國道、省道不少於五十米;(二)縣道和鄉道不小於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