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依法不可撤銷的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捐贈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捐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