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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學學習和實踐差距這麽大?

法律本身就是壹門社會學科,壹門偏頗的學科。

在這類學科中,由於學習過程全是理論,是在完美狀態下考慮的最簡單的法律關系,這是壹種幻覺狀態,像科學中的完全真空,或者完全無摩擦的情況。是壹個完美的假設。

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現實的千變萬化,往往會假設條件沒有那麽完善,所以會出現偏差。同時,學法律的人壹定聽過壹句話,光靠自己教學生是不夠的,意思是法律要靠人來操作。在這個操作過程中,由於人的個體差異,自然無法形成法學研究中的完美狀態,所以法學研究與實踐之間存在巨大差異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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