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高等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的經歷及證明材料;
(二)單位同意申請人的兼職律師執業證書。
不僅是大學教授,其他行業也允許兼職律師。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從事法學教育、研究的高等院校教師,科研機構人員或者有過這些工作經歷的人,現從事其他工作的,只要所在單位同意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可以申請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