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訂並於2014年5月1日實施的新《商標法》第14條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立法的目的是消除不公平競爭。馳名商標的本質是對商標的壹種保護,不體現商品質量和品牌信譽,不是壹種榮譽稱號。但現實中,很多企業把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誤導消費者。為解決這壹問題,新《商標法》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認定為處理商標案件所需的事實,明確禁止以“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
上一篇: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關於繁體字的規定的更詳細解釋。下一篇:餐館罰款標準未明碼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