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標明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經營者不得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