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壹)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設計施工任務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的;(三)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擅自修改圖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