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之壹為監護人(1)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